(2016)闽0922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2民初312号原告郑某某,曾用名周某甲,男,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木工,住古田县。被告叶某某,曾用名叶某某,女,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无职业,住古田县。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小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被告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叶某某双方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夫妻双方于XXXX年X月XX日生育一女周某乙,于XXX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周某丙,子女现均已成年。由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于2012年正月离开原告外出,夫妻分居生活三年多,现原、被告实际上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挂名夫妻,不能和好,故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叶某某辩称,其与原告郑某某系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婚后共同生育一男一女,现儿女均已成年。虽然原告性情孤僻,常为家庭琐事引发纠纷,有家庭暴力行为,但被告仍为了家庭和子女着想,均隐忍不发,抱着重塑幸福家庭生活的美好愿望一直苦心经营着这场婚姻。原告诉称的夫妻从2012年分居生活至今,不是事实,2011年至2012年5月,夫妻在海南种植水果,后因种植水果亏本,欠下债务,被告去福州打工偿还债务,同时照顾女儿生育外甥,期间原告也有来福州或者举家回古田过春节,双方并不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请求和好,不同意离婚。夫妻共同债务2012年赴海南种植水果,夫妻向亲戚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已偿还60000元。夫妻共同财产有坐落在古田县房屋一栋。对原告诉称的结婚时间、生育情况等其他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无异议,并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证、户口簿,被告提供的还款收条、汇款收据、宅基地证、土地使用费收据、收款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叶某某双方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夫妻双方于XXXX年X月XX日生育一女周某乙,于XXX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周某丙,现均已成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2012年赴海南种植水果向亲戚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现已偿还60000元。共同财产坐落在古田县房屋一栋。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本院查明、分析并认定如下: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婚后因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于2012年正月离开原告外出,夫妻分居生活三年多,现原、被告已成为挂名夫妻,不能和好,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其与原告系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男一女,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被告夫妻之间并未分居生活,2012年被告为了偿还债务到福州打工,同时照顾女儿生育外甥,原告也有到福州或者举家回古田过春节,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希望和好,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告诉称的其与被告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于2012年正月离开原告现已分居三年多,夫妻感情已破裂,不能和好,但原告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不能认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叶某某夫妻双方已结婚多年,并共同生育了一男一女,原、被告夫妻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曾共同赴海南种植水果,在XX乡XX村共同建造一栋房屋。夫妻这间已建立了较深厚的感情感情。原、被告夫妻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等原因,双方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希望原、被告夫妻双方能珍惜夫妻多年的感情,多沟通和谅解,消除隔阂,化解矛盾,共同珍惜和维护好现拥有的婚姻和家庭,这样对原、被告夫妻双方及婚生子女均有益。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但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小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巧英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