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执执字第006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志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执字第00630-1号申请执行人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新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志远,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万荣县皇甫乡,农民。万荣县人民法院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万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志远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854.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夏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