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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永德与被执行人李永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德,李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21执146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德,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李永福,男,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德与被执行人李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永福已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永西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永东代理审判员  张占军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哲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