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6刑终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阿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刑终40号原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阿某,无职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仙桃市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阿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鄂9004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阿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阿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阿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阿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阿某撤回上诉。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刑初1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秀斌代理审判员 张 双代理审判员 杨艳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利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