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周某与麻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2513号原告周某。被告麻某。本院受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麻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发现,被告已于2015年前后离开常州市武进区。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为浙江省永嘉县,被告在起诉前已离开常州市武进区,故常州市武进区并非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本院对该案依法不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庆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