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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周某与麻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2513号原告周某。被告麻某。本院受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麻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发现,被告已于2015年前后离开常州市武进区。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为浙江省永嘉县,被告在起诉前已离开常州市武进区,故常州市武进区并非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本院对该案依法不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庆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