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刑终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刑终179号上诉人(一审自诉人)张建平,男,1949年11月9日出生。上诉人张建平不服(2016)京0106刑初81号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张建平称: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诉人张建平请求撤销(2016)京0106刑初81号刑事裁定书,并立案审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本案中,张建平指控被告人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因张建平未能提供其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被告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证据,故张建平的自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朱 印审判员 胡红莲审判员 路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