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执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1
案件名称
陈强与姚强、富平县腾龙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富平陕汽物流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强,姚强,富平县腾龙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富平陕汽物流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373号申请执行人陈强,男,汉族,1984年5月25日生,居民,住富平县庄里镇。被执行人姚强,男,汉族,1980年8月6日生,居民,住富平县杜村镇。被执行人富平县腾龙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驻富平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姚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富平陕汽物流园有限公司,驻富平县南二环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姚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富平县人民法院2015年5月8日制作的(2015)富平民初字0033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的申请执行人陈强与被执行人姚强、富平县腾龙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及陕西富平陕汽物流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267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408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姚强、陕西富平陕汽物流园有限公司、富平县腾龙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房地产均已被本案和其他案件查封,被执行人姚强下落不明,三被执行人在银行均无存款,无车辆信息登记。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日后权利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富平执字第003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朝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