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执字第0092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余南应与潜山县官庄横河星兴石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南应,潜山县官庄横河星兴石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923-13号申请执行人:余南应,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石匠,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潜山县官庄横河星兴石矿,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经营者:刘小红,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4)潜民一初字第030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潜山县官庄横河星兴石矿经营者刘小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处的银行存款2935.0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春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