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0民初04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德清县通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燃油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通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杭州燃油锅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4618号原告:德清县通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钟管镇风东大桥堍。法定代表人:洪时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茹秋坤,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潮洋,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燃油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羊城号*号。法定代表人:周海能。本院受理原告德清县通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燃油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德清县通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单贤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佳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