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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1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付绍荣与重庆市原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绍荣,重庆市原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122号申请执行人付绍荣,男,1971年8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重庆市原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侯荣光。申请执行人付绍荣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原驰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7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原驰实业有限公司未如期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付绍荣于2016年2月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26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720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42600元及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卫权代理审判员  谯 楷代理审判员  付佳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牟芯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