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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与张小杰、成文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张小杰,成文志,姜明峰,成素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171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住所地:广饶县兵圣路239号。负责人:李明光,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东,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杰,女,1981年3月16日出生。被告:成文志,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被告:姜明峰,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被告:成素双,女,1978年1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诉被告张小杰、成文志、姜明峰、成素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存款16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姜明峰位于广饶县渤海明珠小区7#楼东单元五楼东户楼房一套。产权证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原告需要续行查封,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审判员  曲英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