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2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陈菊方与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菊方,吕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2577号原告陈菊方,女,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吕刚,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委托代理人曹勇,重庆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菊方与被告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菊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菊方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菊方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菊方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汶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