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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民终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本溪富虹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与辽宁东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本溪富虹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辽宁东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民终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富虹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宇,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朱丽,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东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法定代表人XX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淑菊,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辽宁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本溪富虹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5)明民一初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5)明民一初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潘秀菊审 判 员  朱 飞代理审判员  于 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霍 颖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