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执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赵春美与焦洪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美,袁淑荣,赵荣贵,赵冲,赵雪莹,焦洪武,盐山县庆云诚信运输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124-1号申请人:赵春美,女,196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申请人:袁淑荣,女,1949年2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申请人:赵荣贵,男,195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申请人:赵冲,男,1989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申请人:赵雪莹,女,199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焦洪武,男,198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盐山县庆云诚信运输队。庆云县人民法院(2015)庆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焦洪武等逾期后未按判决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赵春美等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于2015年4月29日依法冻结了事故车辆冀***重型半挂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车辆损失赔偿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事故车辆冀***重型半挂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车辆损失赔偿金。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献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文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