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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康路与时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路,时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财保47号申请人康路。委托代理人吴海、刘佳,湖北速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时磊。申请人康路与被申请人时磊民间借贷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财产,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25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湖北龙鑫华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康路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限额为250000元的保证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康路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时磊所有的价值2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康路应于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易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