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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周泽名与深圳深力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厚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泽名,深圳深力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厚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482号原告周泽名,男,汉族,1965年9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观澜大和路中航格澜花园*栋*单元1602,身份证号码4416231965********。委托代理人向卫东,广东钧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深力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82区新安六路华丰科技商贸大厦B座33l号,组织机构代码68944148-9。法定代表人黄映佳。被告周厚良,男,汉族,1973年8月3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县胪岗镇溪尾周新华路三十四巷2,身份证号码4405241973********。本院立案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泽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惠娟(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