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21民初2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海雪与王海兵、李志建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雪,王海兵,李志建,干珍珍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2474号原告:张海雪。被告:王海兵。被告:李志建。被告:干珍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雪与被告王海兵、李志建、干珍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96元,由原告张海雪负担(此款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静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