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初2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海雪与王海兵、李志建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雪,王海兵,李志建,干珍珍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2474号原告:张海雪。被告:王海兵。被告:李志建。被告:干珍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雪与被告王海兵、李志建、干珍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96元,由原告张海雪负担(此款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静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