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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4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杨宛如与张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宛茹,张勋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745号原告杨宛茹,女,2014年4月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杨改霞,女,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勋伟,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宛茹诉被告张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宛茹于2015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宛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宛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宛茹负担。审判员  陈占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磊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