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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1317号原告:孙某某,男,1961年2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扶余市,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刘某某,女,1962年5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扶余市,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周海涛,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孙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孙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孙某某承担;剩余1750元,由本院退还给孙某某。审 判 长  李星睿人民陪审员  赵艳芳人民陪审员  赵凤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曲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