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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1726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张春雷犯招摇撞骗罪返还被害人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鲁17**执497号被执行人张春雷,男,汉族,住定陶县。鄄城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张春雷招摇撞骗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鄄城县人民法院刑庭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执行,2016年5月18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春雷因涉招摇撞骗罪,现在郓州监狱服刑,无银行存款、房产及房产车辆登记,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浩审判员 于颂峰审判员 樊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元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