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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曾卫峰与杨兵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卫峰,杨兵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2251号原告:曾卫峰。被告:杨兵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卫峰与被告杨兵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卫峰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