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曾卫峰与杨兵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卫峰,杨兵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2251号原告:曾卫峰。被告:杨兵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卫峰与被告杨兵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卫峰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