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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冯兴虎与冯新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兴虎,冯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243号申请执行人冯兴虎。被执行人冯新军(冯勋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兴虎与被执行人冯新军(冯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也未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武县人民法院的(2015)成商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根友审判员  王海峰审判员  陈会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朝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