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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孙萌远与马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萌远,马宝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75号原告:孙萌远。委托代理人:胡伟国,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宝林。委托代理人:郭奇斌,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萌远诉被告马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萌远于2016年4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宝林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萌远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宝林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萌远撤回对被告马宝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81元,依法减半收取9190.50元,由原告孙萌远负担。审 判 长  赵卫星代理审判员  薛飞飞人民陪审员  成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红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