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一勘探局与河北武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永年县君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一勘探局,河北武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永年县君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执1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一勘探局。法定代表人:李志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河北武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书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永年县君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书玲,该公司执行董事。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一勘探局申请执行河北武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永年县君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邯仲裁字第07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租赁的房屋腾清返还申请人,申请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一勘探局同意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仲裁委员会(2015)邯仲裁字第07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权相泽执行员 梁金库执行员 张荣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文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