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执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国安、王郅璞与重庆市三峡天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胡刚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安,王某某,胡刚,重庆市三峡天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1383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安,男,193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200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法定代理人骆泽玲,女,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胡刚,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重庆市三峡天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刘金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王国安、王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攀东民初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攀东执字第138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发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