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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4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庆太、王圣霞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庆太,王圣霞,王家棠,李玉芹,仪明亮,杜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400-1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庆太。被执行人王圣霞。被执行人王家棠。被执行人李玉芹。被执行人仪明亮。被执行人杜德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商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庆太、王圣霞、王家棠、李玉芹、仪明亮、杜德珍债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圣霞在位于xxx市xxx号,xxx幢xxx号有住房xxx处,合同编号:xxx,房屋代码: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执行人王圣霞所有的位于xxx市xxx号,xxx幢xxx号住房xxx处,合同编号:xxx,房屋代码:xxx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延长查封期限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进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洪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