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11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姚山与周保玉、陆良初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山,周保玉,陆良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11执207号申请执行人姚山。被执行人周保玉、。被执行人陆良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6)皖0311民初57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陆良初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陆良初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