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8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曾某甲与曾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甲,曾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8民初508号原告曾某甲,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委托代理人杨志谦,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静,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乙,女,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甲与被告曾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甲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曾某甲负担。审判员 卢海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阮宇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