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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8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曾某甲与曾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甲,曾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8民初508号原告曾某甲,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委托代理人杨志谦,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静,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乙,女,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甲与被告曾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甲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曾某甲负担。审判员  卢海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阮宇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