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6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晋传兰与张家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传兰,张家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6民初579号原告:晋传兰,女,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商河县。被告:张家平,男,出生日期不详,职业不详,住商河县。原告晋传兰与被告张家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晋传兰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晋传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晋传兰负担。审判员 张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