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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6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晋传兰与张家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传兰,张家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6民初579号原告:晋传兰,女,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商河县。被告:张家平,男,出生日期不详,职业不详,住商河县。原告晋传兰与被告张家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晋传兰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晋传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晋传兰负担。审判员  张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