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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终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陆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4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上诉人陆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5)启开民初字第01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启东市人民法院(2015)启开民初字第019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启东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陶新琴审 判 员  卢 丽代理审判员  杜太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邢彦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