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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代法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郎跃霞申请执行郝永梅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跃霞,郝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代法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郎跃霞,女,汉族,1939年3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郝永梅,女,汉族,1967年10月18日出生。本在执行郎跃霞申请执行郝永梅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2014)代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郝永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十五日内按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郝永梅在中国工商银行代县峨口支行6217230512xxxxxxxx账户上的存款2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向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