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代法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郎跃霞申请执行郝永梅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跃霞,郝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代法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郎跃霞,女,汉族,1939年3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郝永梅,女,汉族,1967年10月18日出生。本在执行郎跃霞申请执行郝永梅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2014)代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郝永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十五日内按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郝永梅在中国工商银行代县峨口支行6217230512xxxxxxxx账户上的存款2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向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