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4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李钧、雷达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李钧,雷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3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营业场所成都市锦江区汇泉南路1号1层、1号附11号2层、5号1层;11号、15号、17号4栋1层1-2号、2层1号。负责人王川,行长。被执行人李钧,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雷达,女,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国公证执字第8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钧、雷达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三河紫铜路255号3栋1单元23层91号房屋(权0279781)予以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荣状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川0114执368号新都区房管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申请执行李钧、雷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执36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将被执行人李钧、雷达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三河紫铜路255号3栋1单元23层91号房屋(权0279781)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附:民事裁定书一份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川0114执3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营业场所成都市锦江区汇泉南路1号1层、1号附11号2层、5号1层;11号、15号、17号4栋1层1-2号、2层1号。负责人王川,行长。被执行人李钧,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西路5号8楼53号。被执行人雷达,女,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所治安村13社12-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国公证执字第8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钧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西路C栋东单元8楼53号房屋(权0620581)予以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徐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刘荣状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川0114执368号之一成都市房管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申请执行李钧、雷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执36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将被执行人李钧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西路C栋东单元8楼53号房屋(权0620581)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附:民事裁定书一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