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朱丽跃与徐子华、朱彩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丽跃,徐子华,朱彩花,徐剑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3民初956号原告:朱丽跃。委托代理人:张钰,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子华。被告:朱彩花。被告:徐剑哲。原告朱丽跃为与被告徐子华、朱彩花、徐剑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徐子华、朱彩花立即归还借款92万元及利息231840元(利息已自2015年1月1日计算至2016年3月31日,以后至清偿之日止也按月息1.8%计算);2、被告徐子华、朱彩花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3、被告徐剑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同日受理后由助理审判员陈武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应诉通知书等其他诉讼文书,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丽跃委托代理人张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子华、朱彩花、徐剑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见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月4日,被告徐子华、朱彩花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在此后归还了部分款项,尚欠借款由被告徐子华、朱彩花于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月1日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分别写明:借款47万元、45万元,月利率均为1.8%,借款47万元于2015年1月30日前归还,并由徐子贵、山东鼎盛铝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45万元的借期为一年,并由山东鼎盛铝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5年6月21日,被告徐子华、徐剑哲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约定其自愿为被告徐子华、朱彩花向原告所借92万元提供保证,并约定该款自2015年10月15日前开始每月归还5万元本金,直至款还清为止。被告徐子华、朱彩花在借条出具后分文未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成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子华、朱彩花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朱丽跃借款9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徐剑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66元,减半收取7583元,由被告徐子华、朱彩花、徐剑哲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武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林翠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