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燕燕、王纪明、XX等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燕燕,王纪明,XX,王某甲,王某乙,王光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1566号申请人李燕燕,女,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纪明,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XX,女,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某甲,男,201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某乙,女,201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光超,男,199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关支公司,住南京市下关区热河南路75号,法定代表人:季慧旻,机构代码:83490580-X025-68185022李燕燕、王纪明、XX、王某甲、王某乙、王光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雨少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光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燕燕、王纪明、XX、王某甲、王某乙、王光超支付赔偿款908699.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王光超名下的房产、工商、车辆、银行、土地情况,对其车辆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2016年2月1日李燕燕与被执行人王光超的代理人王凤(王光超母亲)在本院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将王光超名下的车牌号为苏A××××��的汽车以人民币13万元的价格以物抵债给李燕燕,用于冲抵部分(2015)雨执字第1566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件赔偿款。目前被执行人名下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当事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雨少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陈 晨执行员 王圣军执行员 王旭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佳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