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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欣欣、泉州市有度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欣欣,泉州市有度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334号申请执行人黄欣欣,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泉州市有度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和昌花苑6号楼901室。法定代表人潘孝宽。申请执行人黄欣欣与被执行人泉州市有度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泉丰劳仲[2015]534-537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泉州市有度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泉州市有度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温泉飞执行员 吴 凡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娇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