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1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顾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21刑初7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8月13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公诉刑诉(20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高强、李培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份,被告人顾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嘉善县魏塘街道南桥新村15号-16号中间房子内、大云镇钱泾村西顺下浜8号组织盛某、姚某、杨某、钱某等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期间,共组织赌博活动7场,从中抽头获利共计3万余元。另查明,被告人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盛某、姚某、杨某、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顾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17年4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亮人民陪审员 王根思人民陪审员 徐小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靳丰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