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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杨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刑初112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辩护人徐静,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1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崔某某、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徐静到庭参加诉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杨某在沈阳市铁西区沈辽路建设银行及其家中等地,多次谎称自己所在单位出事需要拿钱摆平,通过其父母向被害人崔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65900元。期间被告人杨某归还被害人崔某某人民币25500元。2012年初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多次冒充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人员,谎称帮其办理账户解封需要费用,骗取被害人崔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滑翔小区附近建设银行、盛京银行、农业银行等地为其汇款共计人民币217000元。被告人杨某于2015年8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崔某某陈述、证人杨某某、李某某、孙某某证言、银行卡照片、被告人杨某身份证明材料、银行凭证、记账单、通话记录、借条、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提取经过、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部分赃款已返还被害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22年10月3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二、责令被告人杨某退赔赃款人民币357400元,依法返还被害人崔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忠勤审 判 员  刘铁军人民陪审员  罗 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