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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特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傅某甲与申请人傅某乙、傅某丙、傅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特163号申请人傅某甲,****年*月*日出生。申请人傅某乙,****年*月**日出生。申请人傅某丙,****年*月**日出生。申请人傅某丁,****年*月**日出生。申请人傅某甲与申请人傅某乙、傅某丙、傅某丁因继承纠纷,于****年*月**日经青岛市**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申请人傅某甲与申请人傅某乙、傅某丙、傅某丁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予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座落于青岛市**路*号*号楼***户的房屋(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号)由傅某甲、傅某乙、傅某丙、傅某丁按份共有,其中傅某甲占百分之二十五、傅某乙占百分之二十五、傅某丙占百分之二十五、傅某丁占百分之二十五。经查,被继承人阎某某(于****年*月**日死亡)与傅某某(****年*月**日死亡)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四个子女,傅某乙、傅某甲、傅某丙、傅某丁。被继承人阎某某名下遗留位于青岛市**路*号*号楼***户房屋一处,系被继承人阎某某于****年*月**日与青岛**分局青岛**段签订《青岛**分局**公有住房(成本价)买卖合同》所购得,系阎某某的个人财产。经询问申请人傅某甲与申请人傅某乙、傅某丙、傅某丁均称再无其他继承人;傅某某去世后,被继承人阎某某未再婚。经审查,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傅某甲与申请人傅某乙、傅某丙、傅某丁因继承纠纷,于****年*月**日经青岛市**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本裁定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