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刑更1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廖兴阁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1531号罪犯廖某某。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9日作出(2004)长中刑一重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廖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廖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1117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6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一复字第6号刑事裁定,核准廖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05年3月16日起。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7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51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2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14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2013)长中刑执字第01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6年8月2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廖某某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廖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某某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4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旷学瑛审判员龙新国代理审判员廖雯娜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李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