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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民辖终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邓莹莹与安徽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许世灶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邓莹莹,许世灶,淮南金丰易居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辖终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李家志,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莹莹,女,回族,住加拿大。原审被告:许世灶,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原审被告:淮南金丰易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表人:许世钗,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安徽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莹莹、原审被告许世灶、淮南金丰易居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20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审法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安徽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芜湖市区,且本案借款转账受理银行为徽商银行芜湖黄山路支行,故合同履行地也发生在芜湖市区辖区内。被告安徽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原告系旅居海外人员,应移送芜湖经开区人民法院管辖,该主张无法律依据,该院不予认可,故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安徽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系旅居海外人员,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专门受理涉外案件的芜湖经开区人民法院理,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芜湖经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安徽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区,但由于原审原告邓莹莹的经常居所地在加拿大,本案应为涉外民事案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皖高法(2015)501号)《关于对省内具有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及标准进行调整的通知》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不满500万元,本案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安徽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5)镜民二初字第0203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陈永红代理审判员  徐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