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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丁天平与薛华芳、王泽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天平,薛华芳,王泽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1民初1572号原告丁天平,女,1954年2月26日生,回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薛华芳,女,195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王泽源,男,1957年9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天平诉被告薛华芳、王泽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天平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申请撤回起诉的诉讼权利,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天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丁天平负担。审判员  郑成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