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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黄国强与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强,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初837号原告:黄国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柳建强,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席峰。被告: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塘子堰村山郎戴7号。法定代表人:韩永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棋良,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国强诉被告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8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2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柳建强、席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棋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6日,被告出具付款协议一份,表明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900000元,约定于2015年6月分两次支付人民币186000元,于2015年10月分五次支付,分别为人民币114000元、100000元、200000元、200000元、100000元。至今,被告仅支付人民币10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国强货款人民币8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其中以人民币8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其中以人民币614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国强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行湖滨支行,账号为12×××68】。审 判 员 钟飞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羊 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