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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戴永敢与湖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永敢,湖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628号原告戴永敢。委托代理人王洪山,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莹,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湖北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洪,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金桂路139号。委托代理人田勇,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周文宁,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永敢与被告金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永敢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戴永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永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戴永敢承担。审判员  黄大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