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雷文钗与陈国油、林大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文钗,陈国油,林大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3民初700号原告:雷文钗,女,畲族,1968年12月24日出生,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陈国油,男,汉族,1962年6月20日出生,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林大国,男,汉族,1966年9月3日出生,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文钗诉被告陈国油、林大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同意私下处理,并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文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凯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