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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雷文钗与陈国油、林大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文钗,陈国油,林大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3民初700号原告:雷文钗,女,畲族,1968年12月24日出生,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陈国油,男,汉族,1962年6月20日出生,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林大国,男,汉族,1966年9月3日出生,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文钗诉被告陈国油、林大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同意私下处理,并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文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凯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