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12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孙华丰与孙振武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华丰,孙振武,程显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2181号原告孙华丰,男,1982年4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薛韬,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振武,男,1951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程显新,女,1954年9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华丰与被告孙振武、程显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华丰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孙华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华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孙华丰负担七十五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孙华丰七十五元。审判员 刘秉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