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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4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淮北市烈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王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烈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王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4民初473号原告:淮北市烈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淮北市烈山区政府三号楼。法定代表人:郭清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卜庆林,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葛承敏,该局法规办主任。被告:王莉,女,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杨庄矿。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市烈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被告王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北市烈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市烈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原告淮北市烈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淮北市烈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保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