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7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王开军与何洪平、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军,何洪平,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7民初221号原告王开军,男。被告何洪平,男。委托代理人向XX、庹蜂森(特别授权)重庆云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俊伟,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庆国(一般代理),男。系被告公司职员。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开军诉被告何洪平、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董延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程璟,人民陪审员徐中赋组成的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开军、被告何洪平委托代理人庹蜂森、被告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庆国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王开军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开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7元,由原告王开军负担,本院准予免收。审 判 长 董延平代理审判员 程 璟人民陪审员 徐中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熊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