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法执字第6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春生与王健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生,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628-2号申请执行人杨春生。被执行人王健。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禹法执字第62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了王健账户的存款5万,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健账户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臧秀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