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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执字第6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春生与王健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生,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628-2号申请执行人杨春生。被执行人王健。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禹法执字第62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了王健账户的存款5万,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健账户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臧秀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