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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01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安国市民政局与尹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国市民政局,尹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011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国市民政局,住安国市朝阳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湘彬,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尹乐。关于安国市民政局申请执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尹乐在中国工商银行022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935.45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尹乐在中国工商银行022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863.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新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