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执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梁谦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20执136-1号执行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梁谦华,男,197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被执行人梁谦华犯受贿罪刑事财产刑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94号刑事判决,维持本院作出的(2014)中中法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即梁谦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现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谦华未履行该项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谦华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审判长 洪 文审判员 张卫东审判员 郭善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毅 来源:百度“”